罗某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在仲裁庭组织下调解解决争议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男,1986年6月21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xx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一深圳xx互联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二深圳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广场xx铺位,法定代表人:洪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工作,担任销售总监一职,负责餐饮业务的拓展,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的法定代表人是被申请人二的股东之一,因此申请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直由被申请人二代为支付以及缴纳。2017年1月起,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一直置之不理。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7666元;
3.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4.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5.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20日的报销费用1372.2元;
6.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流水记录、社保缴纳记录、报销费用发票等为证。
被申请人一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生隶属关系,申请人也未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不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约束,也未为被申请人提供实际的劳动,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二于2017年8月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39038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对被申请人二上述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申请人二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三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三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被申请人二,而非被申请人一。在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三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39038元,被申请人一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被申请人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三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028案编写】